四川下发通知: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8月1日起实施
四川省政府日前公布的 《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明确,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。
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:每月650元(每日29.9元)、每月710元 (每日32.6元)、每月780元(每日35.9元)、每月850元 (每日39.1元)。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:每小时6.8元、每小时7.5元、每小时8.2元、每小时8.9元。
此次调整幅度是历年最大的一次
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1995年四川省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,到目前,省政府先后9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。此次调整幅度是四川省历年最大的一次。例如,四川省本轮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上调幅度在 30.8%—44.4%之间,平均上调幅度为37.6%,年均上调18.8%,调整后的新标准占200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为33.6%—44%。
调整后,四川省新标准在全国居中、西部靠前。从已调整的19个省(区、市)看,最高档与山西、湖南并列第11位,最低档与辽宁并列第8位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居第9位,最低档与河南、宁夏并列第5位。
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
《通知》明确,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部分有:加班加点工资;中、夜班津贴和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,集中供热采暖补贴;国家、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的应由企业承担的劳动者的保险、福利待遇等。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,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。
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,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,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、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,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。(江维 记者 钟振宇)
2010年07月29日 来源:四川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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